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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发改委点名推进 但“增量配电”绝不等于“售电放开”

2017-09-29

  9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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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力改革方面,发改委表示将加快增量配电网" title="增量配电网" target="_blank">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改革……并根据电力市场建设进程,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的发售电价格,逐步扩大市场形成电价的范围和程度。

  增量配电和售电放开同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却有着本质性的不同。

  首先,性质不同。

  售电属于可竞争环节,售电侧放开重在引入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而配电网属于自然垄断环节,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独家经营要比多家经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因此增量配电开放重在引入社会资本,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其运营效率。

  其次,准入机制不同。

  售电放开的准入门槛整体不高,且实行分级准入,不同注册资本(最低不低于2000万元)对应不同的售电量规模,具备条件的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并且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即可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较为宽松的条件使得大量中小售电公司如雨后村笋般出现。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在招标时,有着复杂而严格的技术标准,具体涉及到项目建设技术要求、供电可靠性要求、供电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项目业主应急保障能力、项目业主供电服务能力等,准入门槛较高。同时,国家对于发电企业参与增量配电投资有所限制,“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未来,配售一体化企业的运作模式可能是一种方向,也就是说,配售电将作为一座“性格迥异的兄弟”,住进一个家庭中。

  不过,即便“住进一个家庭”,配售电业务之间也需要有明确的界限,即配售分开核算,《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这样可以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避免配售电一体化公司借助其配电资产制造地区售电垄断,损害用户的利益。

  增量配电放开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需要经历招标、企业组建、项目设计、建设、并网、运营等环节,这些环节都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政府监管作为支撑和保障。目前来讲并不完善,需要边推进、边总结、边探索、边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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