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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将进医保的发展

2019-10-20
关键词: 互联网 医疗健康

  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将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备案后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依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则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规范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指导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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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明确了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五大准入门槛。即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了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因服务对象、服务区域不同制定不公平的价格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意见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服务,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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