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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判决一控制他人苹果手机非法获利案件

2021-08-21
来源: 中国信息安全
关键词: 苹果手机 计算机

  关键词 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

  陈琦,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普陀区,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陈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2020年3月24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12月29日恢复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骆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琦及其辩护人杨天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琦在明知无权处理他人苹果设备系统中的数据的情况下,通过自己搭建的网站www.lunlock.top和洁羧信息微信公众号,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网上联系黎某某(在逃)及境外其他人员对“白名单”苹果设备的ID账号及个人数据进行删除、重新激活破解,非法控制他人苹果设备并从中牟利6万余元。经对被告人陈琦网站服务器存储的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4日的数据进行勘验,被告人陈琦在此期间非法“漂白”苹果设备13013部。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陈琦在明知无权处理他人苹果设备系统中的数据的情况下,通过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的网站www.lunlock.top和洁羧信息微信公众号,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网上联系黎某某(在逃)及境外其他人员对“白名单”苹果设备的ID账号及个人数据进行删除、重新激活破解,非法控制他人苹果设备,从中非法牟利69265元。

  法律适用部分:被告人陈琦作为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陈琦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琦,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信息、计算机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网页设计制作,网站建设,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维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动化成套设备,智能开关设备销售。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网址为www.lunlock.top,微信公众号为洁羧信息。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琦明知黎某某(在逃)无权处理他人苹果设备系统中的数据,仍然按照黎某某要求,通过公司网站和洁羧信息微信公众号,采用将公司网站通过接口连接黎某某网站的方式为黎某某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接受他人委托,由黎某某联系其他人员对“白名单”苹果设备的ID账号及个人数据进行删除、重新激活破解,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6926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琦住处扣押了1+手机1部、硬盘1个、移动硬盘1个、电脑2台、U盘2个、银行卡20张、收款二维码10张、存折1张。

  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陈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9265元。

  另查明,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中尚有人民币183902.32元系未与黎某某结算的资金。

  上述事实,由证人葛某、刘某、马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陈琦的供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电子串号明细,情况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琦作为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琦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依据上述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陈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单位犯罪问题。经查,陈琦作为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将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与黎某某网站连接的方式为黎某某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过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接受他人的委托,由黎某某联系他人对“白名单”苹果设备的ID账号及个人数据进行删除、重新激活破解,并从中获利,故本院认为本案系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犯罪,对被告人陈琦应以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陈琦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上海洁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中人民币十八万三千九百零二元三角二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1+手机一部、电脑二台、硬盘一个、移动硬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U盘二个、银行卡二十张、收款二维码十张、存折一张发还给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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