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学】IMF:亚洲数字化时代的税收挑战与回应
2021-09-30
来源:数字科技说
IMF:亚洲数字化时代的税收挑战与回应
译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姜雨希
亚洲的数字化是普遍的、独特且不断发展的。亚洲互联网用户远超其他地区,因此亚洲的数字化以规模巨大为突出特点。这促进了那些国际标准下的大型市场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它们有创新性的支付系统作为支撑,以大型企业参与其中为特色。这里的大型企业包括大规模、土生土长且高度数字化、并在在规模上威胁着美国的跨国企业(MNEs)的企业(电商巨头)。他们未来的成长存在机遇,因为依旧有大规模的用户尚未做到彼此连接。
数字化滋生了新的税收挑战 ,而且现行法规可能显失公平。有批评的声音指出,现有的所得税制度未能赋予一些司法管辖区征税权。这类地区的高度数字化企业拥有创造价值的庞大客户群但是企业却并没有在这些地区注册。逐渐增多的数字化企业也可能关联更多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这些无形资产更难估价但更容易转移,这种特点保证了数字化企业在现行规则下进行利润转移。这样尤其影响小额及欠发展地区经济。数字化和税收的联系并不只停留在所得税方面,所产生问题涉及到数字服务的增值税问题,私人信息的财产权以及数字科技在税收设计和收入管理上的使用问题。
尽管整体收入影响很可能不大,但全球税收改革提案可能会在一定区域内产生胜负方。以居住国利益作为牺牲,为市场国提供新的征税权,该思路来自于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IF)的第一支柱下的讨论建议,这将会改变亚洲跨国公司税收收入的地理分布。投资中心和低税收区域更可能失去收入,因为只有较少的利益会倾向它们。那些不是大型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但却是这些公司主要用户群的国家更可能从重新分配中获得收入。对于那些既有大型市场又是其大型跨国公司税收居住地的国家,结果是模棱两可的。比如说,如果公司需要在他们业务扩张的其他国家缴纳更多税额,亚洲科技巨头的母国将因此会失去收入。而这样的收入影响在现在的提案下是不明显的。但假以时日,随着数字化节奏加快,这一收入重新调整的影响将会增加。
数字化正给具有百年历史的国际税收体系不断施加压力,从中期看,更根本的改革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现在经合组织正在考虑的改革将会是迈向未来更全面改革的重要一步。财税专家正围绕如公式化分摊和剩余利润分配问题对体系进行探讨。这些方法将导致国家间更大型的税收收入重新分配,预计投资中心的损失将会最大。与此同时,这些提案将带来极大的简化,并将利润发生地和产品生产及销售地点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在此设计之上,这些改革同时也会缓解国际税收竞争压力,并为跨国企业不断增加的收入提供了空间,包括根据各国意愿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
很多亚洲国家所采取的单边税收措施,比如数字服务税(DSTs),对收入影响不大。在设计和实施方面,数字服务税比企业所得税方案更简单,但可能引入双重征税和贸易报复扭曲的风险。在对总收入征税时,数字服务税忽略了科技巨头的盈利能力,因此相较于替代性利润税改革方案选择而言效率较低。拥有国内科技巨头企业的国家会认为数字服务税吸引力较低,因为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机制下,这些企业的收入已经缴税。相对狭窄的总收入税基也会导致收入有限——一般在估计在国内生产总值的0.01%到0.02%之间,也就是说如果引入数字服务税需要与其他税收优先项进行权衡。虽然如此,考虑到强劲增长的数字经济活力,且该趋势被新冠疫情大流行再次加速,来自数字服务税的收入可能在未来有更大的上升空间。
扩大增值税(VAT)征收范围来更高效地获取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短期收入和其他效益收益。收取来自海外的电子服务和数字经济的增值税可以帮助各国提升单边税收。对于所有数字进口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同时也为国内外供应商以及产品和服务提供了一个平台,从而提高效率。有效采取这一措施后的预期收入影响将远超数字服务税或是当前经合组织第一支柱下的全球化改革提案,尤其是考虑到依靠市场作为第三方信息资源以及作为征税机构扩大增值税税基而产生的非直接回报。现在有很大空间去推进数字进口增值税改革以支持居民的合规管理并实施将征税权转移至非居民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税改革。
对于很多亚洲国家而言,为满足其收入调动的需要,有必要在税收方面做出更多努力。全球税收改革将走向基于目的地收入税制与全球最低税率(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支柱二)相结合的方向,这将缓解全球税收竞争的压力,并允许各国在需要时提高企业收入所得税率。为未来的支出需求提供资金也需要在调动收入方面付出更多努力。这需要通过取消免税期、免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来扩大税基。这些措施在亚洲发展中国家很常见,但在全球最低税收下往往低效或无效,甚至显得很多余。税收管理数字化通过打击逃税和扩大公司税和增值税的税基以更好地帮助收入流转。但是此类全面的税收改革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简介
数字化的影响正席卷亚洲,而且该影响在新冠疫情的余波下不断扩散。数字化已经远超信息通信和技术(ICT)部门的范围,同时互联网的广泛使用支撑着电子商务、金融科技、在线金融和其他服务。除了通过自己网站售卖商品和服务的公司外,在线平台和市集也迅速兴起,将企业和消费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彼此链接起来。这类商业模型得到包括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大数据等前沿科技的支持。当地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在诸如中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等大型市场国,并与在该地经营的美国跨国企业(MNEs)进行竞争。互联网使用在未来的更大增长潜力以及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人与人面对面活动的减少会在未来几年内进一步推动亚洲大型数字化企业的成长,也会推动整个经济体系适用数字技术。
因人口、地理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亚洲各国的数字化历程也各不相同。G20经济体,如中国、日本和韩国拥有大型信息通信技术部门,其中包括制造业以及根基稳固、总部设在当地且高度电子化的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企业。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在当地企业涌现的同时也在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及在线服务市场。尽管以信息通信技术为主导的制造业还没有那么普遍,先进的以服务业为基础的经济体,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已经高度数字化。此外,亚洲也有一些信息通信商业和金融科技的中心,比如新加坡。相比之下,发展中的亚洲经济体的互联网接入率较低,因此不太可能出现总部设在本地的大型数字化企业。
高度数字化的企业有能力在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跨境销售,这对传统的企业所得税(CIT)规则构成了挑战。这些规则赋予公司总部所在地国家以及公司设有常驻机构(如工厂或店面)的国家对公司利益的征税权。对于线上跨境交易的高度数字化企业而言,这可能意味着销售所在地(市场国)和线上用户所在国家对于企业收入没有征税权。对于现行规则下拥有征税权的国家而言,他们同样面临挑战。因为与其他企业相比,高度数字化的企业资产更集中于
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更容易被转移到位于低税率管辖区的集团关联企业内,从而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出去。
跨境线上销售产品和服务同样给增值税(VAT)征收带来压力。国家间普遍共识认为增值税应该在最终消费者居住地缴纳(例子参见经合组织2017年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指南)。但这一点在数字化经济中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因为增值税的征收主要依赖于本地注册企业缴纳。对诸如从非居民供应处购买在线流媒体服务征收增值税难度更大。
在G20/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IF)的支持下,展开了关于如何在日益数字化经济背景下解决对收入征税的挑战的多边讨论。包容性框架下有139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主要的亚洲经济体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所谓的支柱一下,多个国家通过提案对市场管辖区提供新的征税权思路,从而设法解决数字经济下围绕征税权的问题。
在等待包容性框架许可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数字服务税(DSTs),尤其对非居民企业对其居民的销售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可以采取简化的代扣所得税形式,(比如对于线上广告),类似于现行的对跨境科技服务的征税方式。或者可以采取以用户为基础的流转税的形式,从而针对某特定国家内数字服务的最终用户所创造的价值进行征税。
本文说明了数字化如何影响亚洲经济体及他们的企业收入税和增值税体系,分析了拟议改革的影响。本文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策以及在国际税收方面的分析工作为理论基础,通过如下几个方面对政策争议做出一定贡献:(1)对亚洲数字化趋势以及其与其他区域的不同进行总览(第一章);(2)研讨在逐步数字化经济中,旨在对公司收入征税的多边和单边税收政策改革的影响(第二章);(3)研究如何最好地解决因不断扩张的在线销售而产生的增值税挑战(第三章)。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和税收的关系,包括私人信息的产权问题、在税收设计和收入管理中所使用的技术都超过了本文的讨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