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58/j.issn.2097-1788.2022.06.007
引用格式: 魏远山. 我国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研究谱系与趋势展望[J].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2,41(6):45-54.
0 引言
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使其跃迁为生产要素。近年来,围绕数据的纠纷频发,将数据要素保护与交易规则不健全的弊端暴露无遗。《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虽明确保护企业数据,但无具体规则供给。为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国家多次发文要求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权属。如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与此同时,学界和业界也呼吁要尽快界定数据权属,为培育和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奠定基础。尤其企业数据确权问题,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企业数据确权并未形成共识,学界和业界的态度也相差甚远。鉴于当下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混沌状态,本文试图从国内现有研究成果中梳理企业数据保护的理论路径,以勾勒出相关理论研究态势,并就其未来发展趋势求教于方家。
企业数据的法律保护问题虽早在21世纪初就有学者研究,但受制于彼时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平,并未引起过多关注[1]。直到2016年前后,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使数据生产、存储和处理能力得到大幅提高,数据成为迭代企业商业模式的重要驱动力,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议题才进入人们视野。目前,企业数据保护主要分为保护和不保护两种观点。不过,如“数据作为大数据技术的数字尾气或副产品”不提供激励措施也无伤大雅等观点已被时代抛弃,保护企业数据才是当下的时代声音。但究竟如何保护企业数据,就是保护论者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从当前学界研究的进展看,企业数据保护的路径大致可分为“权利保护说”和“行为规制说”两种,并在二者基础上出现了“区分保护说”。“权利保护说”和“行为规制说”的分野在于是否应当为企业数据赋权。前者认为企业数据应被权利化,后者则认为企业数据不具有权利化的要件。正因如此,本文拟从“赋权正当性”“权利保护说”“行为规制说”三个维度描绘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相关的研究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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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魏远山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