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58/j.issn.2097-1788.2023.01.005
引用格式: 张潆之. 比例原则视域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利益权衡[J].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3,42(1):37-44,53.
0 引言
2021年7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两日后,“滴滴出行”因严重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下架并责令整改[1]。随后,网信办加大审查力度,对“运满满”“货车帮”等分别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究其原因在于,其赴美上市行为造成大量国内个人数据流向美国的风险隐患。“滴滴出行”等企业在建构其智能化系统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数据伦理问题与数据安全风险,而海外上市将其推向高潮,转化为关乎国家安全的利益形态[2]。相较于国内流动,跨境流动不仅会导致本国无法直接监管数据处理者,增加个人数据权利被侵犯的风险,还会威胁国家数据主权、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很多国家采取“严格型”规制。
尽管如此,个人数据跨境势不可挡。相较于新冠疫情造成的传统商品及资本流动受阻,数据全球化仍势如破竹。我国数字经济增速已达GDP增速3倍以上,其规模占比也呈现增长态势。在2021年G20数字经济部长会议及联合国贸发会议中,数据跨境流动便是重点议题。各国强烈呼吁加强数据互联互通,我国在大会中也肯定了数据跨境流动对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期望以安全和发展并重为原则,在安全可信的基础上促进合作共赢[3]。
众所周知,数据具有非竞争性,这意味着对数据的开放与共享非但不会损害其自身价值,反而因为多方主体的重复利用与深入挖掘而获得更大的社会价值[4]。但数据大规模流动带来巨大经济红利的同时,也会引发众多安全风险与监管挑战[5]。针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权衡个人数据权利、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并拥有截然不同的立场——限制或鼓励自由流动。如何寻求最为科学的规制路径,最大程度促进经济利益发展,是当今数据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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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张潆之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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