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格式:沈雅君,黄佳钰. 多元规制视角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反垄断法保护[J].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4,43(12):88-93.
引言
2021年4月,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车主多次要求特斯拉公司提供事发前半个小时的完整行车数据报告,但一直未得到特斯拉公司的回应[1]。维权事件发生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下,特斯拉公司迫于压力公布了一份行车数据报告,但车主对这份数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该事件反映了智能网联汽车消费者维权的普遍困境,即消费者维权必须依据汽车数据,而数据却掌握在汽车制造商手中。
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仅是数字时代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冰山一角,其深层问题是:数字化背景下,如何在企业的数据权益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制度平衡?对此,学界常以“个人本位”[2]与“国家本位”[3]两条路径展开研究。然而,两种路径都不足以规制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规收集、非法滥用等行为。在既有路径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情况下,已有学者从社会本位路径展开研究,将目光锁定至反垄断法。就反垄断法是否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学界有不同声音。反对者认为,反垄断法主要追求经济效率,与个人信息保护目标不同[4],不应将包括消费者隐私保护在内的其他问题纳入反垄断法的考量范围[5];同时,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是因人而异的,可能有的消费者为了获得便捷的服务而自愿放弃个人信息[6]。支持者认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与垄断行为呈现出“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反垄断法应当实现从“关注价格”向“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转型[7],且面对公私法保护明显不足的情况,支持反垄断法来修复[8]。综上,本文提出“反垄断法补强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观点:除了对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外,亦应引入反垄断法保护,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补充与强化。为证成该观点,本文以社会本位为切入点,分析反垄断法补强保护的优势、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而构建契合数据市场发展需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反垄断法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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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沈雅君,黄佳钰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