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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有了国际贸易“身份证” 车企应抓住机遇主动布局

2017-02-15
关键词: 汽车电子 新能源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此次《协调制度》与2012版的不同点之一,就是新能源汽车等商品首次单独列目归类,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给了新能源汽车一个统一的国际身份。这给未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在国际贸易中创造了更有利的发展环境,扫除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汽协”)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共销售50.7万辆。如果将2015年视为我国新能源汽车爆发式增长的元年,那么2016年就是行业的转型发展之年,作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发展战略,新能源汽车有望在未来几年呈现更快速的增长。虽然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数量有限,但新版《协调制度》的出台可谓是未雨绸缪,为以后新能源汽车的大规模出口打好了“前战”。

  打破统计、贸易阻碍

  据悉,《协调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确定商品种类名称、税号甚至税收的最根本依据,相当于所有商品的身份编码,目前世界上使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涵盖国际贸易总量的98%。1992年,我国正式加入《协调制度公约》,此次将纯电动客运机动车辆、纯电动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纯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增列子目正是我国海关总署在WCO(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历次修订审议循环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为何要对新能源汽车单独列目归类?据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世界各国对新能源汽车的管理和归类、税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这给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通过修订《协调制度》可以有效破除贸易壁垒,在国际市场中执行统一的商品分类。

  此外,除了扫除贸易障碍,还可以打破统计桎梏。“过去,由于缺乏单独的商品税号,我国新能源汽车和低速电动车一起归属于海关出口统计中的‘未列名’一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汽车行业分会贸易与技术部副主任黄立明告诉记者,也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相关部门都难以开展新能源汽车出口的数量统计及制定相应政策。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区域中心主任张建平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能源汽车单独列目归类将帮助我国新能源汽车突破国际贸易壁垒,为相关产品竞逐国际市场赢得更大空间。他认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在国际贸易中有望因此迎来更有利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将在关税等领域获得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扶持和帮助。

  新能源汽车出口有望得到更多扶持

  “新版《协调制度》的实施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将产生两大积极影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指出。“首先,海关的出口数据中将明确统计出新能源汽车的出口总量,便于针对性政策的出台。其次,在开展国际贸易谈判时,要求出口目的国对汽车行业全部放开较难,但单独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更容易在谈判中取得进展。”

  黄立明透露,我国在推动《协调制度》的修改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关注和重视,部分进出口量远大于新能源汽车的商品尚未获得专有税号。也因此,张建平提出,随着2017版《协调制度》的实施,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或将有望得到比传统燃油汽车更有力的政策扶持。

  此外,2017年新能源汽车还有望与传统燃油车一起迎来出口“春风”。中汽协秘书长助理许海东近日表示,虽然自2012年以来,我国汽车出口的主要目的国消费力受经济下行的影响有所收窄,但基本的汽车消费需求仍在,当前全球经济有小幅回暖的迹象,加上我国汽车产品的竞争力逐年提升,因此我国汽车出口今年有望止跌,预计同比增长5%。而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相较传统燃油汽车而言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更小,因此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也更强。

  车企应抓住机遇主动布局

  据贸促会估算,2016年,我国新能源汽车进口数量约为1万余辆,同比增长2.6倍,而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总量应低于上述数字。但随着2017版《协调制度》带来的各方面利好,以及出口市场的逐步向好,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出口总量有望不断提升。

  在张建平看来,率先在出口领域发力的或将是新能源客车,但最终成为主力军的必将是新能源乘用车,对此,我国汽车企业应主动布局,抓住政策带来的机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以应对发达国家更为严苛的技术标准和测试要求。

  另外,黄立明强调,对于仍以性价比取胜的我国新能源汽车来说,在出口目的国的选择上应注意基础设施的配套,以市场需求为主导。

  对此,白明建议,有经济基础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可主动帮助出口国建设充电桩等基础设施,真正融入对方的公共网络建设中。

  此外,白明表示,当前我国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出口时积极参与出口国的政府采购计划,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他同时强调,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相关政策,同时以拥有更高环保要求或急需摆脱石油进口依赖的国家为优先出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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