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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最新要求 充电桩供应商提供规范信息

2021-07-01
来源:充电桩视界
关键词: 充电桩 国网

  6月29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对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进行了修编,将在资质能力信息核实工作中应用,其中核实指南根据依托ECP2.0开展核实的特点进行了修订,对信息填报进行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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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本规范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制造能力进行信息核实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供应商信息核实工作。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2 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3—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7.1—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 1 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NB/T 33001—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8.1—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 1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Q/GDW 1233—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通用要求

  Q/GDW 1591—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验技术规范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标准化设计方案(2019年10月28日)

  注:上述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指标执行。

  2 资质信息

  2.1 基本信息

  2.1.1 ※基本信息

  查阅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经营/业务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

  查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

  2.1.3 财务信息

  查阅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 其中审计报告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2.2 报告证书

  2.2.1 ※检验报告

  查阅检验报告包括直流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直流充电设备委托试验报告、直流充电设备内置计量器具检测报告。

  直流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直流充电设备委托试验报告的出具单位一致,且为同一台样品。

  2.2.1.1 ※直流充电设备型式试验

  1)型式试验报告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 CMA 及 CNAS 资质)出具, 且出具机构具备本小节第 8) 条相应检验依据的检验资质。

  2)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和制造单位与供应商一致。

  3)同一编号的型式试验报告检验依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涵盖本节第 8) 条中所列标准。

  4)型式试验报告中试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附录 A。

  5)同一编号的型式试验报告检验结果涵盖并满足附录 A 中的所有条款要求。

  6)供应商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中, 输出电压范围覆盖 200V~750V, 额定功率为80kW、 160kW、 240kW、 480kW 中的任一功率等级。

  7)供应商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体现试验样品关键组部件的具体型号和制造商, 并体现上述组部件及内部布局、 布线、 接线头(交流输入线、 直流输出线、 通信线、 接地线) 的照片。关键组部件包含充电模块、充电控制器(包含充电主控模块、功率控制模块)、 计费控制单元(或称认证结算单元)、 充电连接装置、高压直流接触器、熔断器、 辅助电源、屏幕、 读卡器、直流电能表、 分流器等,其中充电控制器(包含充电主控模块、 功率控制模块)的制造单位与供应商一致。

  8)检验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2 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3—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协议GB/T 34657.1—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 1 部分: 供电设备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NB/T33001—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8.1—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 1 部分:非车载充Q/GDW 1233—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通用要求Q/GDW 1591—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验技术规范

  2.2.1.2 ※直流充电设备委托试验

  1)委托试验报告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且报告出具机构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2)委托试验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和制造单位与供应商一致。

  3)同一编号的委托试验报告检验依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涵盖本小节第 7)条中所列标准。

  4)委托试验报告中试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标准化设计方案—直流充电设备委托试验》。

  5)同一编号的委托试验报告检验结果涵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标准化设计方案—直流充电设备委托试验》中的所有条款要求。

  6)供应商提供的委托试验报告体现试验样品关键组部件的具体型号和制造商, 并体现上述组部件及内部布局、 布线、 接线头(交流输入线、 直流输出线、 通信线、 接地线) 的照片。关键组部件包含充电模块、充电控制器(包含充电主控模块、功率控制模块)、 计费控制单元(或称认证结算单元)、 充电连接装置、高压直流接触器、熔断器、 辅助电源、屏幕、 读卡器、直流电能表、 分流器等,其中充电控制器(包含充电主控模块、 功率控制模块)的制造单位与供应商一致。

  7)检验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NB/T 33008.1—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 1 部分:非车载充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标准化设计方案 (2019年10月28日)

  2.2.1.3 ※直流充电设备内置计量器具检测报告

  2.2.1.3.1 直流电能表检测报告

  1)直流电能表检测报告由具备直流计量能力(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直流量值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的机构出具。

  2)直流电能表检测报告中试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标准化设计方案直流电能表技术规范》, 检验结果涵盖并满足该规范中的所有条款要求。

  3)供应商提供的直流电能表检测报告应体现试验样品外观、 规格的照片。

  4)直流电能表检测报告中, 试验样品厂商、规格应与本规范 2.2.1.1 和 2.2.1.2 小节中规定的报告中体现的直流电能表信息保持一致。

  2.2.1.3.2 直流电能表外附分流器检测报告

  1)直流电能表外附分流器检测报告由具备直流计量能力(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直流量值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的机构出具。

  2)直流电能表外附分流器检测报告中试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附录 B, 检验结果涵盖并满足附录 B 中的所有条款要求。

  3)供应商提供的直流电能表外附分流器检测报告应体现试验样品外观、 规格的照片以及试验样品的尺寸。

  4)直流电能表外附分流器检测报告中, 试验样品厂商、 规格应与本规范 2.2.1.1 和2.2.1.2 中规定的报告中体现的分流器信息保持一致。

  2.2.2 管理体系认证

  查阅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定期年检记录且认证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3 产品业绩

  查阅供货合同及相对应的销售发票。

  1)合同的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的生产方均为供应商自身。

  2)产品业绩合同为国内业绩合同。

  3)产品业绩为整套产品销售业绩。

  4)直流充电设备业绩为功率 30kW(含) 以上直流充电设备供货套数。

  5)业绩为供应商与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以合同及发票同时具备为准。

  6)不予统计的业绩有(不限于此):

  ① 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 作为元器件、 组部件的业绩。

  ③ 供应商与经销商、 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 出口业绩。

  ⑤ 证明材料无法确认供货业绩要求的所有要素。

  3 设计研发能力

  3.1 获得专利情况

  查阅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

  4 生产制造能力

  4.1 ※生产场地

  查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信息,实际察看生产场地。

  具有与产品相配套的场地(包括专用生产组装场地、 原材料存放场地、试验、 调试场地等),生产场地为自有或长期租赁。

  4.2 ※生产工艺

  查阅工艺控制文件、管理体系文件、 工艺流程控制记录。

  1)查阅生产、 检测工艺控制文件以及工艺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2)查阅供应商整套系统组装和联调工艺控制文件以及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3)现场有明显的标识牌, 现场有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

  4.3 ※生产设备

  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1)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整机装配设备,包括充电设备组装线、电动螺丝刀、线材加工设备、铜排加工设备、标签加工设备等。生产设备为自有,不能租用借用其他公司的设备, 且能正常使用。

  2)自主研制的设备具有设计图纸、 委外加工协议等支撑材料。

  4.4 ※人员构成

  查阅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 人员花名册、社保、 培训记录、职称证书等), 核实管理人员、设计研发人员、 生产制造人员、试验检验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等。

  1)员工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 具有社保证明,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的人员。

  2)中、 高级职称人员具有中、高级职称证书。

  3)供应商组织员工定期培训, 并且对培训记录进行存档管理。

  5 试验检测能力

  5.1 试验检测管理

  查阅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过程记录以及出厂试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供应商具有试验场所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试验标准以及完整的试验数据记录。

  5.2 ※试验检测设备

  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1)主要的试验设备包括:

  性能参数试验类:示波器(带宽 200MHz 及以上)、 数字多用表、 功率分析仪(测量通道为 4 路及以上, 电压测量精度为 0.2%及更高等级,电流测量精度为 0.5%及更高等级);

  安规试验类:绝缘电阻测试仪(1000V 及以上)、 耐压仪(5000V 及以上);通信控制试验类:直流充电控制导引测试装置,具备 BMS 模拟、 CAN 记录分析、车辆控制导引电路模拟以及电池电压模拟等功能;充电试验类:交流电源(如调压器或具备调压功能的设备, 容量不小于 150kVA,调压范围为±20%)、 直流负载(电压等级不低于 800V, 总功率不小于 80kW)。

  2)试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具备有效期内合格的检定/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

  6 原材料组部件管理

  6.1 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查阅原材料组部件(元器件)管理规章制度, 并且按照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1)具有进厂检验制度及其他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制度。

  2)具有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筛选制度。

  3)按工艺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相应管理文件, 根据生产计划采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变更有相应的报告并在相关工艺文件中说明。

  4)按规定进行进厂检验, 验收合格后入库。

  5)分类独立存放,物资仓库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适宜的环境,实行定置管理, 标识清晰、正确、 规范、合理。

  6)原材料组部件使用现场记录内容规范、 详实, 并具有可追溯性。

  6.2 ※主要组部件情况

  查阅产品主要组部件合作商的采购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直流充电机主要组部件包括充电模块、充电控制器(包含充电主控模块、功率控制模块)、 计费控制单元(或称认证结算单元)、 充电连接装置、直流电能表、 分流器、高压直流接触器、 熔断器、辅助电源、 屏幕、读卡器等。其中, 充电控制器的制造单位与供应商一致(提供设计图纸、软件开发文档和技术规范书)。

  1)采购的主要组部件具有采购合同或协议。

  2)自主研制或生产的组部件具有设计图纸、 生产记录等资料。

  7 质量管理透明度

  应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打造“透明工厂”,生产制造、试验检测、原材料组部件管理信息对买方公开,接入国家电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

  8 ※售后服务

  查阅供应商对业主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教材、教具、培训教员等基本情况。查阅充电设备的运维保养手册。

  1)具有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教材、教具等。

  2)具有运维保养手册。

  3)具有备品备件库。

  本规范中标记“※”的内容为供应商具有产品生产能力的基本要求,其他未标记“※”的内容同样是供应商具有产品生产能力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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