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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传播手机木马病毒案件

2021-08-21
来源: 中国信息安全
关键词: 木马病毒

  关键词 手机锁屏病毒

  2016年4月,李乾通过腾讯QQ向“小鱼”(另案处理)学会利用手机木马锁他人手机屏幕的技术,利用AIDE开发软件植入源代码运行生成锁机木马病毒安装包,并在“葫芦侠”论坛发布,被害人下载安装后手机会被锁屏,无法正常使用,必须输入解锁密码才能解锁。随后李乾再向被害人索要10元至20元的手机解锁费。此外,被告人李乾向焦某、李某等约200人传授木马锁机技术,获利约7000元。经惠阳公安分局网安大队鉴定李乾制作传播的手机锁屏程序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其中“表白锁机源码201××××1179.zip”被下载1068次;“乾少动态背景锁机”被上传至两个QQ群分别被下载1900次和722次;“悬浮锁——乾少升级”被上传至两个QQ群分别被下载3377次和1058次;AIDE锁机全教程。apk被上传至三个QQ分别被下载2317次、674次和645次;“乾少、视屏特效远控锁机”被上传至两个QQ群,分别被下载1088次和722次。

  案情回顾

  李乾供述:2016年4月份,我在葫芦侠论坛发现锁屏木马帖子,我想起我2015年购买的小米手机被人锁屏的情况,于是我很感兴趣,就加了帖子上对方留的QQ群,后来添加了该群的群主“小鱼”(网名“小鱼”,QQ号码是15×××85),发现该群传播木马锁屏手机并敲诈钱财,我通过该群看了锁屏的技术视频,感觉很简单,我就在网上搜索类似的帖子,后学会了木马锁屏技术。中了木马的手机会被锁住手机屏幕,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关机重启也无法解锁,必须输入解锁密码才能解锁。我用的QQ号码75×××99先后建了4个关于手机锁屏的QQ群,QQ群号码428××××6080,群昵称“AIDE锁机群——゜乾少い”,群成员667多人;QQ群号码181××××7474,群昵称“AIDE教程源码”,群成员1995人,QQ群号码255××××1765,群昵称“AIDE教程2群”,群成员971人;QQ群号码201××××1179,群昵称“源码合资地”,这个群入群需要付费2元,群成员573人。这些群经常用有人进出,所以群成员没固定。我将锁机木马的使用方法、制作方法制成了视频,上传到QQ群的群文件上,供群成员观看和下载。我还把锁机木马源码上传到了群文件,群成员可以下载这些源码,并进行修改,变成他们自己的锁机木马,从而可以对他人进行敲诈。我在“葫芦侠”论坛上发布了锁机木马,并将其伪装成各种植福利软件、游戏辅助软件,受害人点击并安装了我的锁机木马后就会被锁屏和联系我解锁(因为被锁屏后在屏幕会出现我所留的QQ号码),对方添加我的QQ后,我要求被我锁机的人给我发10元或20元的微信红包,有时也免费帮人解锁,被我锁机并找我解锁的人约有100人,我收入大约1000元。另外,我有收徒弟,每个徒弟一次性收取30元左右,共收了340多个徒弟,其中有200多个是锁机木马的徒弟,他们给我转钱,他们在学习木马锁机时请教我,我就会给他们解答问题,让他们顺利学会木马锁机技术,其他的是学习手机编程的徒弟,我从收取锁机木马徒弟费用中获利7000元左右。2016年11月,QQ号码21×××80(昵称“惜晴网赚技术”)加我好友说要学习锁机木马,并拜我为师,我收取她40元费用,收她为徒弟,她看了我在群里上传的锁机木马教程视频,并问了关于木马制作的问题,我也做出了回答,后来她找了“小鱼”(QQ号码15×××85)拜师。

  李乾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锁机木马病毒程序能造成他人手机屏幕被锁、致使他人手机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利用AIDE开发软件植入源代码运行生成针对安卓系统锁机木马病毒安装包,并在“葫芦侠”论坛发布,被害人下载安装后手机被锁屏无法正常使用,原审被告人李乾再向被害人索要10元至20元的手机解锁费,从中牟利,李乾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其行为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后果严重”的情形,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于李乾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查,李乾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学会利用手机木马锁他人手机屏幕的技术后,利用AIDE开发软件植入源代码运行生成针对安卓系统锁机木马病毒安装包,主要通过在网络QQ群上传病毒安装包供他人下载学习、制作传播该计算机病毒程序并收取“学费”,从中牟利达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且在相关部门作出的检验中,原审被告人李乾制作、传播的手机锁屏程序至少被下载了645次,综合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审被告人李乾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50人次以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了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李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李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刑初50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原审被告人李乾犯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刑初50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原审被告人李乾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李乾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第一项诈骗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执行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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