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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请求法国及中国撤消华为RoHS商标

2011-05-04
作者:李群
来源:比特网

  比特网(ChinaByte)5月3日消息 据外电消息报道,中兴通讯今日在法国对华为数据卡旋转头专利提起无效诉讼,另外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提起同族专利无效程序。

  此前,4月28日晚,华为宣布,将以侵犯公司数据卡、LTE专利和商标权的名义,正式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同为中国公司的中兴通讯提起法律诉讼。

  华为提供的对比照片

  4月29日下午,中兴通讯发表反诉声明称,已于当天“在中国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中兴通讯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若干重要专利递交了诉状。”

  随后,中兴通讯陆续在欧洲展开对华为的“反诉”,以及专利无效诉讼。根据其起诉资料,中兴认为,RoHS标识不应被华为公司注册为商标,为此,中兴已在欧盟申请撤销。

  起诉资料称,RoHS是欧盟环保认证通用标识,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它既不是某家企业“专用”的环保标识,更不是企业自身某个“产品”的标识。这就如同将“节能”二字进行少量的图形化设计,作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一样,缺少合法性。

  其次,中兴认为,以“RoHS+树叶/树枝”的设计作为环保认证标识已在欧盟被广泛的使用。由于欧盟商标申请的程序与中国不同,不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华为公司在这4个字母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图形化设计,该项设计并不具有商标设计显著性特征,不应该获得商标注册。

  第三,中兴认为,其使用在先,华为注册在后,因此,中兴不涉及商标侵权。

  中兴称,2008年底,中兴根据欧洲运营商提供样品定制数据卡,该标识经检索后当时未有相关商标注册。2009年7月,华为向中兴提出版权主张,经中兴评估,由于该标识不能确认是否为版权法保护,也不能确认是否为运营商所有,为避免可能带来的各种骚扰,中兴当即启用了自己的标识。华为后期据此进行商标注册,2009年11月4日,华为才向欧盟提起相关商标申请。

  此外,中兴的另一个起诉资料显示,他们认为,华为旋转头数据卡专利不符合专利权授权条件,中兴已在法国提其无效。

  在起诉材料中,中兴称其数据卡旋转头专利申请早于华为约一年。

中兴提交的中兴华为数据卡旋转头专利申请日期对比

  中兴提交的中兴华为数据卡旋转头专利申请日期对比

  中兴在起诉材料中称,在旋转头数据卡方面,拥有实用新型专利“339号专利”(专利号:200720156339.6),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8月9日,并于2008年9月1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华为公司于2008年2月才在国内申请一项相同专利,并于2010年在法国申请类似的相关同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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